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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合同民商合同 → 买卖合同与定做合同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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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与定做合同之区别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0-12-17 16:17:57 阅读次数: 2247

【案情介绍】
  北京家具公司为给某酒店安装床柜,与香河家具厂签定《家具工程合同书》,约定由香河家具厂提供床柜,并在北京家具公司指定的酒店安装;并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签定当日,北京家具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依照合同约定,香河家具厂应于定金到账之日起15日内将货物运送至合同约定地点并安装完毕。后因香河家具厂所供货物不合格,北京家具公司拒收,香河家具厂不再供货。北京家具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诉至某酒店所在地即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宣武法院认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不明确,其选择无效;而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为定作合同,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北省香河县,为此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理。

【律师分析】
  按照《合同法》的表述,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两者主要从如下几方面甄别:
  1、订立合同时标的物是否存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物已经存在;而签订定作合同时,需要交付的定作物还没生产或制作出来。
  2、订立合同的基础不同:买卖合同中买方注重的是产品的规格和品质;而定作合同中定作人注重的是承揽人劳务技术和设备。
  3、交付的标的物体特定化与否不同:买卖合同中交付的标的物通常为种类物;而定作物则根据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通常为特定物。
  本案中北京家具公司要求的是家具品质与规格,至于其由谁生产、如何生产、所需产品是否已经存在却并不关心;而且合同主体的表述上用了“供方”、“需方”,因此双方订立的合同应为买卖合同。
  因合同名称使用《家具工程合同书》,合同书中强调了安装义务,我们可以将安装义务理解为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合同中“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中的“工程所在地”,应为安装工程所在地,即某酒店。因此,对于合同选择的管辖法院应该是明确的。
  关于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在指定的地点交货并安装,履行地应在北京市宣武区,依照诉讼法规定,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律师提示】
  订立书面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1、合同名称准确:对于《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尽量按合同法规定表达合同名称。
  2、主体合格:自然人之间订立合同,应考合同相对方是否有相应行为能力,主要审查其年龄、智力状况、是否有相应授权;
  法人或组织之间订立合同,应审查相对方代表是否有相应授权,合同书是否盖有公章。
  3、条款简明,不存在歧义:合同纠纷中的双方总是喜欢咬文嚼字,对合同条款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因此,用简单明确的语言表述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很有必要。
  4、内容全面、合法:尽量全面约定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或者及时作出补充约定,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5、权利义务具有可操作性:如对违约责任及解除合同的情形等约定应合理。
  6、形式完备:主要指签字盖章应符合要求,如签字应使用的笔体及字体颜色应规范,合同文书每页都应签字盖章等。

【法律依据】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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