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7年6月,金某因经营需要向朋友管某借款。双方订立了《借款协议》,约定管某出借20万元给金某,借款期限1年。合同签订后,管某将10万元现金交付给金某,但未要求金某出具任何借据。双方真实意思为:协议虽写明借款20万元,但实际借款为10万元,另外10万元作为利息。协议签订后不到半年时间,金某陆续向管某偿还借款。还款时管某一般出具“收到金某XXX元”的收据;但有部分收据写的是“收到金某某XXX元”(金某某即金某的小名);还有一笔1万元的还款应管某要求直接汇入管某之妻的银行账户。累计还款15万元后未再还款。 一年以后,管某起诉要求金某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金某以“实际借款为10万元,自己已偿还15万元”相抗辩,并提出反诉,要求返还多还的5万元。法院认为多还的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益,应另案起诉,不予受理金某的反诉。庭审中管某对以金某小名出具的收据(金额共11万元)不予认可,并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金某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庭审结束后没几天管某撤诉。
【律师评析】 民间借贷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受《合同法》调整。双方签定的《借款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定后,出借方无证据证明已履行20万元出借义务,但鉴于借款人承认收到借款本金10万,可以确认。由于《借款协议》中并无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管某虽不承认“金某某”即是金某,但却不否认收据为其本人所出,鉴于金某持有收据,应认定金某履行还款给付义务。借款人金某偿还15万元,已全额偿还本金。 即便有证据表明:借款本金10万,借款期限1年,利息10万,但因利率约定超过法定最高限额,其超出部分的利息应不受保护。金某实际占用资金不到半年,而且已超额偿还借款,利息应已足额支付。
【律师提示】 处理民间借贷关系应注意如下几点: 1、核实身份:尤其应核实借款人身份信息和信用状况,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件,借据上记载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应与身份证一致; 2、借据内容全面、准确:写明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逾期还款的责任等内容,用语应准确规范,避免歧义; 3、要求提供担保:可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或相应的抵押、质押; 4、注意借条时效:还款期限届满,出借人不能按时还款,应及时起诉,或者达成补充协议,重新出具借据。
【法律依据】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 六、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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