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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后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 匿名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0-12-08 19:08:44 阅读次数: 2222

解除同居后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5年12月的一个周末,徐晓洁律师接受了这一起法律咨询。

吴小姐年青漂亮,却略显憔悴,满脸愁云密布。她刚刚和同居近两年的男友分手,两人一度矛盾激化,甚至有鱼死网破的危险想法。

经了解,吴小姐和男友同居半年后,意外怀孕,男友劝说今后结婚后,要优生优育,因此做了人工流产。一年后,吴小姐再次怀孕,满心欢喜的她,一心想着和男友组建家庭,就在这时发现了男友和老家一女孩保持恋爱关系,并且还将那个女孩带回家拜访父母。同时,男友也明确表态,不会和吴小姐结婚。这一打击令吴小姐几乎无法承受。经过冷静的思考,吴小姐在男友的陪同下,再次来到医院做流产手术。由于频繁流产,术后,吴小姐已经无法正常工作,只好辞职在家休养。

在此期间,男友曾口头表示,愿意给吴小姐一定的经济补偿。

对此,徐律师给出了自己的意见。

就单纯解除同居关系,以身体损害或是精神损害为由,要求对方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如果对方同意给予补偿,建议可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这样就可以改变案由,由损害之诉改为履约之诉,胜诉把握较大。

之后,在吴小姐的争取下,她的男友写下了承诺:因两人同居期间,吴小姐两次怀孕流产,身体受到极大伤害,承诺补偿五万元。

写下承诺后,两人正式分居。但分居后,男友并没有履行承诺,反而恶语相加。无奈之下,吴小姐再次求助于徐律师,提起诉讼。

开庭时,对方律师提出,非法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而徐律师发表辩论意见:我方并非是因解除同居关系而提起的诉讼,而是要求履约。两人同居期间,原告两次怀孕流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并由于被告和其他异性的非正常交往,导致同居目的―――结婚无法实现。对此,被告写下承诺,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

经法庭上一番唇枪舌战,最终,法官采纳了徐律师的意见,判令被告给付吴小姐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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