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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诉父追加抚育费,父反诉降低抚育费纠纷案
来源: 匿名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0-12-08 19:08:30 阅读次数: 2228

女诉父追加抚育费,父反诉降低抚育费纠纷案
 
    最近本站吕一强律师办理了一件抚育费纠纷案,在接受委托时吕律师认为案件非常简单,同时考虑到是追加抚育费纠纷的案件,只收取了较少的律师费。但随着办案的深入,吕律师投入了许多的精力,进行了大量的调查,最终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从成本的角度讲我办理本案的时间支出太多,可谓没有收入,但从案件的结果和社会效益讲,我的收获颇丰,尤其是办案的过程、心中的满足感和当事人对我的态度,让我感受良多,为此我坚定了更认真细致的办理下一个案件以及每一个案件的决心。
   
    本案原告陈同学的法定代理人(母亲)是河南人,父亲是上海人,双方于六年前协议离婚,当时其父母约定,陈同学由母亲抚养,父亲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0000元整。但至今其父亲只支付了总计11500元的费用,拖欠的抚育费达人民币48500元。陈同学的母亲经济条件很好,但考虑再三为了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同时让前夫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决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其通过网络了解到我的信息后,委托上海的亲戚办理了相应的聘请律师手续。

  
  据陈同学母亲介绍,其父亲经济条件很好,有公司、房产、车辆、还有其他很多的投资,平时对女儿尚可,但就是不愿意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起诉之前,她请我和对方联系一下,希望可以调解解决。经电话联系,对方表示经济条件很差,现在仍和父母居住在一起,而且和老婆均无工作,所以无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若我们起诉,他只有申请法院降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对此,我感到出乎意料,难道我的当事人说了假话?核实后当事人仍坚持她的意见,并提供了一些不太准确的关于财产方面的线索。

  
  随后,我就草拟好起诉书(要求支付拖欠的抚育费并请求提高抚育费的支付标准)到法院立案,并开始了我没有预料到的艰苦的调查工作。

  
  首先,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公司名称在网上进行了查询,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公司名称与网上查询的结果不同,但网络上推广的这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她介绍的公司名称又很相近。于是我就到上海市工商局查询这两家公司,查询结果确认上海只有一家使用该名称的登记在奉贤区的公司(即我在网上查询到的公司),随后我又赶到奉贤区的工商局调取了详细的书面资料,最后确认其前夫是该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其享有50%的股份。

  
  其次,我到过去他前夫给女儿支付抚养费的联系地址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查询,发现他前夫的户口并不在其中,经查询历史记录,发现其户口已从徐汇区迁至闵行区,我随后赶到闵行区新镇派出所调取了他的18位身份证号码(离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只有15位)。凭身份证号码到位于浦东康桥的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取他前夫的车辆登记信息,但却没有登记(有可能登记在外省市,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车牌号码,故不能再进行深入的调查。)

  
  再次,我又到其前夫联系地址和户籍地址所在地的徐汇区和闵行区的房产交易中心进行了调查取证,证实其前夫户籍所在地的一套房屋系其个人购买,面积为135平米。

  
  案件开庭时,我的当事人亲自从外地赶来出庭,准备与前夫会面,但其前夫却没有出庭。案件的审理很简单,当我拿出房屋登记信息和公司注册信息时,他的律师在证据面前无话可说。但比较复杂的是在开庭之前他向法庭递交了反诉状要求减少抚育费为每月300元,并提供了一份公司证明证实其工资为每月人民币800元,法官当庭决定反诉案件另行通知开庭日期。

  
  庭后,我通过网络查询到出具证明的公司的注册地在金山区,并通过电话联系该公司后确认该公司无其前夫这一员工。为了准确的确认其前夫不在该公司工作,我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到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保中心(全市连网均可查询)查询为她前夫交纳四金的单位,最后确认为其交纳四金的根本不是出具证明的公司。

  
  再次开庭时,我否认了证明的真实性,并表示工资收入的证明应是劳动合同、工资单(财务凭证)和税单,一纸证明不能够证实其工资收入,最后法院结合我调查的证据,采纳了我的质证意见。

  
  案件的结果不言而喻,没有任何悬念,自然是我的当事人取得了胜诉。

  
  本案一个很小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的案件,我只所以对它印象深刻,是因为我付出了很多的努力,这种努力是源自内心的一种一定要把案件办好办到极致的美好愿望。事实上,这种努力有时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因为很多案件并不需要调查。此外,我个人认为作为一个父亲,在有能力的情况下不仅不支付已经承诺过的子女的抚育费,甚至还要求降低,实在是一件让人不能忍受的事情,作为律师必须为弱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这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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