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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分割案,一审、二审胜诉案。
来源: 匿名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0-12-08 19:08:52 阅读次数: 2311

离婚后房产分割案,一审、二审胜诉案。
 

     2005年12月,王先生在朋友的介绍下,向徐晓洁律师咨询。

2004年8月,王先生和前妻办理协议离婚,离婚时对财产进行了分配,存款和车子归女方所有,房子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王先生将房子出售,一人在外租房居住。2004年11月,王先生在亲友的劝说下,和前妻复合,两人开始同居,但未补办复婚登记。2005年1月,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房产权利人为双方当事人。付款方式是:王先生出资付了首付款三十五万元,余款五十六万元由女方办理贷款支付。购房后,双方又因琐事产生矛盾,王先生从同居住搬出,并表示没有和好的可能。2005年6月,开发商交房后,该房一直由女方居住至今。

 

经过一番长谈后,王先生聘请徐律师作为代理人,和对方沟通,希望对方将王先生的出资三十五万元返还,并且王先生还可以主动放弃三万元。

接受委托后,徐律师和对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未起到期望效果。不久,对方当事人也委托了律师。两位律师面谈后,发现调解的差距较大。调解失败。

2006年春节后,徐律师代理王先生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共有房产,返还三十五万元。立案后,在庭审中,对方律师的观点是:一、该房产已经贬值近10%,应当由两人共同承担;二、该房产尚欠贷款五十一万元,应当由两人共同偿还。三、如果要分割,应当是房产的现价值八十万元扣除五十一万元的贷款后,两人各50%。

根据对方的意见,则我方当事人只能拿回十五万元。

对此我方坚持认为:一、贬值部分,我方当事人同意合理承担;二、贷款五十一万元,是被告的个人债务。购房时原告以现金出资三十五万元,被告以贷款出资五十三万元,被告的出资部分,应当个人承担。三、我方当事人本可以要求分割现价值的50%,即四十万元,但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做出了放弃,不仅同意承担部分贬值,还仅要求返还扣除贬值部分的出资额,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徐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三十一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后,法官依然采纳了徐律师的意见,维持原判。

本案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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