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在线咨询
  >> 首 席 律 师
沙登峰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 最 新 公 告
 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3日14:30,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2、3月4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债权债务纠纷案; 3、3月10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股东权益纠纷案; 4、3月12日9: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6、3月16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7
 法律咨询服务公告: 本站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您需法律帮助,请拨打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提前预约,沙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务公司法务 → 公房承租人死亡 谁有权继续承租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公房承租人死亡 谁有权继续承租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0-12-08 18:31:47 阅读次数: 1342

公房承租人死亡 谁有权继续承租
律师:我家住的是一套公房,承租人是我爷爷。去年底,爷爷不幸过世。现在家里人对房屋由谁继续承租不

是很清楚,特来信咨询本市有关法规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市民张先生张先生:2000年上海市有关部门颁发的

《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规定,承租人死亡后,继续承租人按以下两种情况来确

定:一、房屋里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承租人死亡后,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认由谁继续承

租,出租人应当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以下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

原承租人的子女,一般按他处的住房情况和在本处居住的时间长短来选择;(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

人。

  二、房屋里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承租人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

定由谁继续承租,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

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三)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

  上述规定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

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上一篇: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范文)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 律师
工作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律师热线:13207161718 E-mail:easysha@gmail.com
本站访问量:
....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