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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0-12-08 18:31:38 阅读次数: 13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036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抚养'>抚养》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抚养'>抚养》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

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二○○四年九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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