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引争议 律师专家解读 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争议最大的几项条款,本报约请律师、法学专家和“老娘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解读。
争议一:房产,谁买归谁?
条款原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各方观点:
“这条规定挑战了传统的婚姻观念,所以引发争议。”嘉华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律师谭芳认为,站在法律人的角度,这条规定符合物权法的原则,充分保护了购房者的物权。而且,根据新规,如果共同还贷,没有产权的一方能获得补偿,这表明该规定并未排除婚后双方共同的贡献和付出。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许莉长期研究《婚姻法》。她指出,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就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现在很多情况是,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和产权取得时间不一致,如果再加上夫妻共同还贷,房屋性质的认定和房产价值的分割就更复杂。”她表示,第11条针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婚后取得产权且有夫妻共同还贷”的特殊情形,一方面考虑到房屋产权的来源,另一方面也涉及了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双方的利益。
不过,许莉也认为该规定没有体现房屋作为婚姻生活必需品的特殊性。“现实生活中男方购房是常态,且房屋价值目前多处于增值状态,这个规定事实上导致对女方利益保护不够。”
她表示,平衡婚姻稳定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是立法的难点,要弥补立法的不足,或许得靠法官根据个案决定房屋增值的分配比例。“老娘舅”柏万青则建议,可以针对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另作规定,使之在婚后财产分割时对另一方作相应的补偿。
争议二:“小三”能否索赔?
条款原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各方观点:
这条规定从法律角度明确了不支持对第三者财产性补偿的态度,获得超五成被调查者的赞成。
柏万青认为,现实社会中“小三”造成的家庭问题和婚姻悲剧不是个案,司法实践中“小三”索要补偿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这个问题仅靠道德谴责无法解决,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约束。“婚外恋当然不能单方面归咎于‘小三’,但确实有许多‘小三’出于经济目的搞婚外恋,一旦法律不支持他们索赔,我相信能够有效降低婚外恋发生的几率。”
许莉指出,即使没有司法解释,依据法理,此类补偿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自然之债,已经履行的不能主张返还;还没履行的也不能诉请履行。
她特别关注该条文的后半条: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大多数情况下补偿第三者的财产往往是夫妻共有财产。司法解释虽然规定可以受理配偶以侵犯夫妻共有财产权为由的起诉,但没有明确表示支持,仅仅‘视具体情况处理’,对配偶财产共有权的保护力度仍然不足。”
争议三:妻子堕胎,不算侵犯丈夫生育权?
条款原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各方观点:
对这条规定,柏万青认为“纯属多余”:“法院就是判了女方一定要生孩子,又怎么样呢?”但调查中,有49.44%的被调查者认为该条款不合理,他们主张“生育与否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也有32.02%认为这一条款“维护了妇女的生育权”。谭芳律师认为,男人确有生育权;这条规定明确了女方有权利自主决定生育和不生育,但并不构成对男人的生育权的侵犯。她认为,虽然法院不支持赔偿请求,但法律赋予男方选择离婚的自由,可视为是对男人生育权要求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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