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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昌祯:婚姻法新解释为“小三”利益考虑过多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0-12-08 18:14:14 阅读次数: 1486

巫昌祯:婚姻法新解释为“小三”利益考虑过多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于针对房子产权、“小三”索赔等时下热点问题予以正面回应,引发社会的广泛讨论。本期人民网“人民议事厅”邀请到著名婚姻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与网友一起分析。巫昌祯指出,婚姻司法解释三对配偶的权利考虑少了一些,而对第三者的利益考虑多了一些。

  巫昌祯认为,所谓第三者的界定,应遵循两条标准:一是其是否在主观上明知对方有配偶,二是其在客观上是否有越轨行为,即性生活。如果受骗、受武力的威胁跟他同居,则另当别论。

  巫昌祯表示,按照新司法解释,第三者寻求赔偿未果是合理合法的,因为其行为破坏了人家家庭,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即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但规定第三者要了钱之后,这笔钱不能再要回来,这就不合理了,因为伤害了原来配偶的利益。

  “钱给她(第三者),不是个人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给她买的房子和车,给她多少钱转到账户上了,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不能擅自处理共同财产,如果要赠与别人要经过双方同意。”巫昌祯说。

  因此,巫昌祯认为,如果遇到丈夫给予“小三”经济赔偿,不仅妻子可以要回赔偿,丈夫也有权利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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