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房二卖情形下,一般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方有权要求履行合同。根据物权优先原则,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目的更易实现。若均未办理产权登记,已合法占有房屋的一方主张履行合同,通常也会得到支持,因为其对房屋已形成实际控制。若既未登记也未占有,先行支付购房款的一方有权要求履行,因其已履行主要义务。最后才是合同成立在先的一方,不过实践中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若存在恶意串通等违法情形,相关合同可能无效,也就不存在要求履行一说。具体案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准确判断和处理。 首先,两份合同均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等。那么这两份合同原则上都是有效的。
一般来说,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合同履行具有优先性。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可依据有效合同追究卖房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若均未办理过户,已合法占有房屋的一方在合同履行上更具优势。若都未办理过户且未实际占有,先行支付购房款的一方也有一定主张权利的依据。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各因素判断合同效力及当事人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