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违约责任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量。首先,看监理合同中对监理人义务及违约责任的明确约定,若监理人未履行或未恰当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理职责,如未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等,可能构成违约。其次,对比监理人的实际行为与合同要求的标准,若存在明显偏差且导致工程受损等后果,可认定违约。再者,若监理人的违约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工程返工费用等和间接损失如工期延误导致的额外费用等,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总之,以合同约定为依据,结合实际行为与损失情况,来综合认定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违约赔偿金通常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来计算。一般会以监理人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包括因违约导致的工程延误、质量问题等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等。若合同中有明确的违约金比例或固定金额,则直接按照该约定计算。若未明确约定,可参照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和间接损失,通过合理评估损失的范围和程度来确定赔偿金额。同时,也要考虑到违约行为的情节轻重等因素对赔偿金额的影响。总之,具体的计算方法需依据合同的具体约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若债权人主张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公司财产与自身财产相互独立。若股东无法完成该举证,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比如,公司对外负债,债权人起诉后,若股东不能拿出如财务独立核算凭证、资金往来清晰记录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就可能要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这是为防止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