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起诉公司借款,证据认定有以下规则:
关联性:证据需与借款事实相关。如借款合同、借条能直接证明借贷关系;转账记录可证明资金交付,若无其他证据佐证,股东与公司间的转账不一定认定为借款。
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若公司对证据真实性存疑,可申请鉴定,如对借条上签字、印章真实性进行鉴定。伪造的证据不具证明力。
合法性:证据收集方式要合法。通过胁迫、非法拘禁等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明力:证据证明力有大小之分。多个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比单一证据证明力强。如既有借条又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相互印证,证明力更高。 若股东起诉公司借款证据不足,可尝试以下解决办法。首先,在举证期限内继续收集证据,比如查找借款时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这些可能包含借款合意与款项交付等信息;也可查看是否有证人能证明借款事实,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若自行收集困难,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如申请法院调取公司财务记录等。
还可与公司协商,通过谈判促使公司承认借款事实,过程中进行录音,此录音可作为新证据。若证据实在难以补充,在诉讼中要充分阐述现有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和主张,争取法官自由心证。若一审败诉,在上诉期内可提起上诉,进一步补充证据和说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