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借钱给好友做生意,借款期满后经多次催索,好友据不还款。该男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好友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只提供了借条复印件而没有借条原件,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杨华强与张胜昌系朋友关系。2006年6月,张胜昌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杨华强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并写有借条。借款期满后,张胜昌以生意刚起步资金仍不宽裕为由,请求迟延一个月还款,杨华强同意了。当期限再次届满后,张胜昌仍拒绝还款。之后几年,杨华强多次向张胜昌催索欠款,张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最后甚至闹起了失踪。
杨华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2013年底向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该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杨华强仅提供了借条复印件作为证据。承办法官向杨解释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并限期要求杨向法庭补充提供借条原件,但期限届满后杨华强未予补充。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华强主张张胜昌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但仅向法庭举出借条复印件,而未能提供借条原件,以致法庭无法对借条复印件进行核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