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100万元,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5‰,但实际履行却是月利率30‰。2014年1月,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对这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书面约定利息规避法律规定,该借款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息。
被告章某因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于2012年9月20日向原告李某借款100万元。双方与当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章某按月利息为25000元按月结清,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如发生争议导致诉讼,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均由章某承担。当日李某即将97万元转入章某帐户。此后章某按每月30000元付息至2013年5月20日后未再继续支付利息及借款本金,经催要无果,原告李某将被告章某诉至法院,要求章某归还本金10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和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被告章某实际是按每月30000元支付原告利息至2013年5月20日,此即为100万元借款按月利率30‰计算出来的月利息。而自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内容上看,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5‰,被告支付月利率为30‰的口头约定且实际履行,书面约定只是规避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据此依法判决被告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李某借款10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9月20日起计息支付利息,已支付270000元扣除利息后的余额视作返还借款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