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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三千万 南昌一学校校长获刑
来源: 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 作者:沙登峰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2-02 13:31:39 阅读次数: 1754
2011年7月8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韶春虚报注册资本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决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此前的4月29日,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郑韶春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郑韶春系南昌少春中学、少春国际学校创办人、原校长。
 
 2010年10月,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向该开发区法院起诉,指控被告单位南昌少春中学、少春国际学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郑韶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9年间,南昌少春中学、少春国际学校经校长郑韶春决定,以筹集校区建设资金为由,共向51人借款843.24万元,其中,郑韶春的朋友或朋友介绍的共16人,借款金额427.24万元,本校教职工18人,借款金额278万元,学生家长17人,借款金额138万元。2007年4月至5月期间,郑韶春在没有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下,通过由中介人员垫资的方式,分3次循环虚假出资达3000万元,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了江西少春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一审法院认为,郑韶春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3000万元,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鉴于被告单位借款对象相对特定,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郑韶春采用了媒体报道、开推介会或发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南昌少春中学、少春国际学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郑韶春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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