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聘请律师
|
服务项目
|
公司法律
|
公司文书
|
工商调查
|
房产调查
|
法律顾问
|
公司法务
|
咨询留言
|
房产建筑
|
民商合同
|
公司治理
|
股东权益
|
金融保险
|
债权债务
|
劳资关系
|
企业改制
|
企业诉讼
|
股权纠纷
|
联系我们 |
最新公告
:
在线咨询
>> 首 席 律 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
13207161718
>> 最 新 公 告
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3日14:30,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2、3月4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债权债务纠纷案; 3、3月10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股东权益纠纷案; 4、3月12日9: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6、3月16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7
法律咨询服务公告: 本站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您需法律帮助,请拨打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提前预约,沙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房产建筑
→
房产建筑
→ 如何继承并出售外地房产?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如何继承并出售外地房产?
来源: 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 作者:沙登峰律师 发表日期: 2010-12-21 21:44:07 阅读次数: 1507
问:丈夫去世,在外地留有房子一套,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继承人有我、儿子(9岁)和公婆,我决定出售此房,公婆也同意,如何变更产权人并顺利出售?儿子是未成年人,我们这样处理合法吗?
答:根据《继承法》第10条,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分割之前各继承人对遗产形成共同公有关系。房产继承与出售首先要考虑是否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监护人擅自处分外地房产,一则侵犯未成年儿子的继承权,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二则无人甘冒风险,购买存在产权瑕疵的房产,致使变现目的不能实现。
继承人可以考虑将外地房产分配于配偶,将同等份额的其他遗产分配于儿子或公婆,这样分配既不侵犯未成年人利益,又可顺利出售房产。首先,根据《继承法》第3条、26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全部个人财产,包括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等,而不局限于外地房产,这是将其他遗产分配于儿子的前提条件。其次,根据《继承法》第29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针对遗产形态与继承人需求,可以采用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差、共同共有等方式分割遗产,实现物尽其用。考虑到外地房产计划变现,旨在实现其交换价值,故应当将该房产分配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实际办理出售事宜的继承人。
各继承人协商一致后应当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继承事宜做出判决,凭借法院生效判决可以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移转登记手续。继承人也可办理法定继承公证,凭公证书办理房屋移转登记手续。
移转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配偶可以凭借房产证委托当地朋友或者房屋中介机构代理出售,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约定委托权限、委托期限、最低售价、房款支付、溢价分配、报酬数额等事项。如果需要委托办理过户手续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上一篇:
房产赠与未经过户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
下一篇:
农村房产怎么继承?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 律师
工作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律师热线:13207161718 E-mail:easysha@gmail.com
本站访问量:
....
委托维护:
律师建站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