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00年7月,张先生向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套三室一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按约及时付清了房款。合同约定在当年11月30日交房。11月29日,房产公司通知张先生次日去办理交付手续,第二天,张先生如时赶到,房产公司在一番热情接待之后,未出示《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双方即签订了房屋交接书。张先生兴冲冲地去看新房,发现房屋结构对照合同附件有了明显改变,十分生气,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房产公司以“房屋交接书已签订”为由不予理睬。张先生迫于无奈,将房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问题:一、张先生要求退房是否有道理?
二、房产公司是否应该不予理睬张先生?
三、房产公司认为已签订了房屋交接书而不承担责任是否有理?
分析:
一、 违反合同的构成要件有三个,1.要有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的合同;2.行为人的行为有违反合同约定的;3.合同双方并未就合同有关变更的问题达成协议的。
二、 在本案中,房产公司有违约的行为。张先生同房产公司就公司 已签订合同并生效,依照《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房产公司未征得张先生的同意,擅自改变建筑设计,事后也未向张先生说明,对此双方又不能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是酿成纠纷的根本原因。
三、 房地产开发商在热情接待了张先生后,未出示《房屋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有关材料的情况下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交接书”,把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最后程序提前行使,置张先生于不利地位,是故意行为,依据合同第八、第十条规定,张先生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法院依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征得购房人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购房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开发商退还房款,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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