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将其已购的预售商品房转让给某乙;双方除了在《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末页的权益转让书中约定将该预售商品房的期权转让以外,又另外签定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但由于两份合同上的金额记载不一致而产生了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哪份合同的记载为准? 释解:这时,如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就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首先应当明确的是预售商品房的期权转让所转让的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中买受人所享有的权利,而并不是该房屋的物权。《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预售的商品房转让时,预售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当甲乙双方签定了《权益转让书》后,某甲在该《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就全部转让给了某乙,但这并不意味某乙就享有了该房屋的物权。所以,应当以《权益转让书》中的约定来确定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