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建设部《城市房屋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据此,被拆迁房屋的装修装饰补偿不应包括在房屋拆迁评估价格范围之内,应另行委托评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