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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隐私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0-12-17 16:21:07 阅读次数: 2144

【基本案情】
  虎年新年的一天,家住云南省宣威市的高先生像往常一样开着自己的猎豹车出门办事,在城区一加油站加油时,发现一辆出租车一直跟在自己后面。绕了几条街“甩”不掉尾巴,觉得此事蹊跷的高先生拦下出租车司机吕某。面对言辞闪烁,似有隐情并极力否认自己跟踪行为的吕某,高先生将其请进附近的派出所。
  经民警询问,高先生才知道,因妻子怀疑其有外遇,专门委托吕某长期开车监视,至案发是吕某已跟踪了一年多的时间。期间,为了不让高先生发觉,其妻专门购买了一部手机与吕某秘密联系,随时掌握高先生的行踪。
  得知实情的高先生对自己被长期监视感到非常气愤,遂以吕某扰乱自己正常生活、侵害隐私权为由起诉到宣威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吕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宣威法院开庭审理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吕某对高先生的跟踪行为已侵扰高先生生活,构成侵害隐私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高先生要求的1万元抚慰金数额过高,酌定判决其赔偿精神抚慰金2680元,并书面向高先生赔礼道歉。

【律师分析】
  1、关于隐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种观点已被不少学者所认可,并被许多论文和著作所引用。
  2、可归入隐私权的内容: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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