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结婚一样的涉外(日本)协议离婚案
2006年5月,本站吕一强律师接到一个日本客人的咨询电话。电话中日本客人表示,最近因为与中国苏州妻子的离婚问题感到非常苦恼,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他不知如何解决,而且他的工作非常繁忙,经常要在世界各地飞来飞去,所以没有时间专心处理离婚的问题,因此希望聘请本站吕一强律师担任他的律师,处理离婚事宜。 第二天,吕律师和当事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谈,经过深入交流,日本客人表示:双方有很深的感情,但因为工作、文化和生活习惯的差异,他不能在中国生活,而对方又不愿在日本生活,因此矛盾日益加深,无法共同生活,而且已分居很长时间。在与我联系之前,他已经和对方协商,对方虽同意离婚,但要求其支付巨额(人民币50万元)的生活费,其表示无力按对方的要求支付,但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对方一定的补偿,最终协商未果,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接受委托后,吕律师认为本案协议离婚的可能性很大,决定先与对方协商,以争取协议离婚。若本案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只是时间的问题,而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涉外离婚案件起诉一次离婚的可能性较大,并且对方要求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所以吕律师认为本案协议离婚的可能性很大。 最终经过吕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多次深入交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使其接受了协议离婚的方案,由日本当事人一次性补偿对方人民币柒万元,避免了双方的诉累。因为当时日本当事人工作较忙,双方约定六月份由吕律师陪同至江苏省南京市的江苏省民政厅涉外离婚登记处办理涉外离婚登记事宜。 六月初,本站吕律师陪日本客人和他的苏州妻子一起到南京的江苏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由于在调解过程中,双方都本着理智、友善的态度处理此事,在办理离婚过程中,他们一直手牵手非常友好,以至于婚姻登记处的人误认为他们是来结婚的,后来一听是离婚登记,还劝说不要离,说双方很般配。最后,双方在非常友好和愉快的气氛中很快的办理了离婚登记。 时代在变化,社会在进步,离婚现在也能向结婚一样友善。此外,吕律师就江苏省涉外离婚登记事宜和该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作了交流,去年江苏省有1400对涉外结婚登记,其中日本最多,韩国其次。但日本的很不般配,有的年龄差距在30-40岁之间,而且离婚率很高,反观韩国双方就比较般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