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详解子女探视权纠纷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探视权作了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抚养小孩的离异一方,出于种种原因,阻挠对方探视子女的现象却时有发生。据统计,自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公布施行来,仅润州区法院已受理探视权纠纷47起,其中一些案例颇耐人寻味。
为报复前妻竟藏匿儿子
夫妻离异已给孩子的心理留下阴影。如果孩子长期与父或母不能相见,其负面影响更是雪上加霜。因此,离异双方应互相配合,尽可能让孩子仍然享有健全家庭的温馨和关爱。 张女士2000年1月与本市个体户郑某结婚后,生下了儿子刚刚。2002年3月,张女士以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郑某则不同意离婚,并威胁张说:要离婚,就让你永远见不到儿子。5个月后,法院判决张、郑二人离婚,刚刚随郑某生活,张负担抚育费,每周六到郑某处探视小孩。 不料,张女士虽按时给付了抚育费,却再也见不到儿子,且每次上门都遭到郑的辱骂。今年1月,张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其对儿子的探视权,郑某获悉后,竟将儿子送到句容的姐姐家,后经法官教育,郑某才将儿子接回,让母子团聚。
复婚成不成“探视”作筹码
3年前,牛女士和顾先生离婚后,6岁的女儿由牛女士抚养。离婚前双方曾约定,顾先生每月可去牛女士家探视女儿5次。离婚后,牛女士有意与前夫复婚。而此时顾先生已另觅良友,有意成婚。牛女士见状,遂利用前夫疼爱女儿的“弱点”,派人传话说,要么复婚,要么从此别想再见女儿。顾先生一个多月见不着爱女,只得再次起诉,要求行使对女儿的探视权。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牛女士拒绝顾进自己家探视女儿后,双方应另行商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终,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每周六下午由顾先生从牛女士家接走女儿,星期天下午送回。
被“恢复”的探视权
探视权不仅是父或母单方的权利,也是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001年9月,法院判决魏女士与侯先生离婚,13岁的儿子小健随魏生活。侯先生给付抚育费,每周六、周日,小健与侯先生同住。 然而,去年4月以来,魏女士发现小健学习成绩急剧下滑,几经询问,方知孩子去前夫处住时,那里总是摆着一桌麻将。侯先生打麻将,有时还让小健垫上一两牌。久而久之,小健迷上了“方城大战”。魏女士跑到侯家质问前夫,侯认为魏无权干涉他的生活。魏女士无奈,从2002年5月起,不准小健到前夫处住宿。一个月后,侯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其探视权。 法官了解实情后,对侯进行了教育。最终,侯先生保证,小健与其同住时,家中不能打麻将。魏女士这才同意“恢复”侯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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