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的女儿有无继承权? (一)案情介绍 1975年张三与李丽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李丽生下双胞胎——儿子小刚和女儿小芳。1998年,小芳与王某结婚时,张三给女儿8000元钱让她置办结婚用品。出嫁后,小芳不时回家探望父母,帮父母做家务,并每个月给父母200元作为赡养费。而其儿子小刚自1998年参加工作后不久就在外地结婚,很少回家看望父母,并且也不给父母赡养费。1999年3月,张三因出车祸去世,李丽因受打击而住进了医院。李丽住院期间,儿子小刚一次也没有前去探望,全靠女儿小芳和她丈夫照顾。同年4月,李丽去世。 小刚从外地返回家与小芳共同料理完母亲的丧事,然后,小刚就独自将张三夫妇在婚姻期间共同建造的六间房屋登记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将李丽在银行的18000元存款全部取出据为己有。小芳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却被小刚拒绝。小刚的理由是:小芳是出嫁之女,并且在她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了她8000元钱,其无权再继承父母的遗产。 (二)分析意见 依我国《抚养'>抚养》第10条规定,小刚和小芳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该权利除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可以被依法剥夺外,其他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也就是说,已婚女儿的继承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小芳对父母所尽的义务较之小刚为多,故对父母的遗产可酌情予以多分。 小芳在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予其8000元钱,属于父母生前赠与。小刚认为小芳在结婚时已经得到了父母资助的8000元,因此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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