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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继承遗产仍需尽赡养义务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0-12-08 18:36:12 阅读次数: 1570
不继承遗产仍需尽赡养义务
  李大爷有子女五人,均已成家另过,由于老伴早逝,自己一直由5名子女轮流赡养。日前,5名子女商量着,这样轮流赡养太麻烦,不如由其中一名子女负责赡养老人,老人去世后,其遗产全部归赡养方所得,其余子女不得过问,自然也不再承担赡养的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后,5名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
李大爷得知此事后提出异议,觉得子女赡养老人是义务,不应该因继承遗产与否而免除。
  针对该案,法官称,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以放弃继承父母遗产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律所禁止的。
  李大爷子女所签订的协议,乍一看,有些类似遗赠扶养协议,但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这种协议规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据此可以看出,其子女因是法定继承人,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遗赠扶养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对于虐待、遗弃父母,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惩处。可见,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为前提的,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子女有负担能力,子女就应无条件地履行赡养义务,而不能通过签订协议予以免除。
  同时,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必须遵守法律,应当尊重社会公德,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本案中,李大爷的子女订立不赡养父母的协议,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父母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德以及伦理道德,因此,它是无效的协议,并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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