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在线咨询
  >> 首 席 律 师
沙登峰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 最 新 公 告
 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3日14:30,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2、3月4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债权债务纠纷案; 3、3月10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股东权益纠纷案; 4、3月12日9: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6、3月16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7
 法律咨询服务公告: 本站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您需法律帮助,请拨打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提前预约,沙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房产调查房产调查 → 丈夫未付礼金 新娘不辞而别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丈夫未付礼金 新娘不辞而别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0-12-08 17:39:35 阅读次数: 1514

丈夫未付礼金 新娘不辞而别
    因为丈夫未支付礼金,结婚当日妻子就不辞而别,至今下落不明。9月19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这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准许原告姚国平与被告刘艳离婚。

    2007年6月21日经他人介绍,原、被告相识,被告提出要给付其礼金1.8万元,原告答应在办理好结婚证和准生证后给付其礼金1.8万元。但是,6月25日双方办理好结婚登记手续后,被告提出要付清礼金,原告则表示被告到计生部门办好准生证后给付。但是当天下午被告就不辞而别,杳无音讯。经多方打听、寻找未果,下落不明。双方未同居,当时被告方来了四个人,三女一男。被告仅从原告处拿走100多元。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07年6月21日经人介绍相识,同月25日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日下午,被告在没有拿到礼金的情况下就不辞而别,至今杳无音讯,据此事实可认定原、被告显属草率登记成婚,婚后又未共同生活,双方之间毫无夫妻感情可言。为此,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


上一篇:女子用婚前财产帮丈夫还债 离婚被判赠与难要回
下一篇:偷拍照片作证据 红杏出墙判赔偿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 律师
工作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律师热线:13207161718 E-mail:easysha@gmail.com
本站访问量:
....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