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在线咨询
  >> 首 席 律 师
沙登峰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 最 新 公 告
 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3日14:30,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2、3月4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债权债务纠纷案; 3、3月10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股东权益纠纷案; 4、3月12日9: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6、3月16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7
 法律咨询服务公告: 本站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您需法律帮助,请拨打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提前预约,沙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房产调查房产调查 → 偷拍照片作证据 红杏出墙判赔偿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偷拍照片作证据 红杏出墙判赔偿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0-12-08 17:39:28 阅读次数: 1453

偷拍照片作证据 红杏出墙判赔偿
    妻子虽矢口否认自己红杏出墙,但在丈夫偷拍的照片面前还是低下了头。9月19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依法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聂某离婚,被告聂某自愿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原告王某与被告聂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元月登记结婚。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10月,被告聂某离家至新干县城南工业园区打工。2009年11月,原告王某听到其妻生活作风不正派的传言,曾找到聂某质问,但聂某矢口否认。2010年4月,王某暗中跟踪拍下了聂某与情人幽会的照片。其后,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聂某离婚,并要求聂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初感情亦尚可,但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被告聂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原告王某提供了照片为凭,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场合偷拍的照片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照片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对原告造成较大精神伤害。为妥善处理好该案,承办法官向被告反复宣讲了法理、情理,最终促使原、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被告聂某同意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上一篇:丈夫未付礼金 新娘不辞而别
下一篇:婚内实施AA制 夫向妻借款应还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 律师
工作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律师热线:13207161718 E-mail:easysha@gmail.com
本站访问量:
....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