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合同签订地法院不受理,首先需明确其不受理的理由。若法院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比如不属于其管辖范围、诉讼请求不明确等,可审查自身情况。若认为法院判断有误,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比如,若认为法院对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认定错误,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阐述不应由该法院受理而应由其他法院管辖的合理依据。若法院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级法院指令该法院受理或指定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上级法院会对下级法院的处理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以保障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
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所以,合同签订地本身通常不当然具有管辖权,但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若有此合法有效的约定,那么合同签订地法院就对该合同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这种约定能方便当事人诉讼,也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