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在线咨询
  >> 首 席 律 师
沙登峰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 最 新 公 告
 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3日14:30,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2、3月4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债权债务纠纷案; 3、3月10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股东权益纠纷案; 4、3月12日9: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6、3月16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7
 法律咨询服务公告: 本站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您需法律帮助,请拨打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提前预约,沙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民商合同民商合同 → 合同未生效的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合同未生效的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5-07-08 11:31:31 阅读次数: 5
一、合同未生效能否主张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合同未生效,当事人不能主张违约责任,因为违约责任以合同生效为前提。不过,若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导致合同未生效,受损害方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所以,当合同未生效,若存在上述过错情形,受损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其基于合理信赖利益而遭受的损失。

二、合同未生效的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

合同未生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比如一方根本无意签订合同,却与对方反复协商,浪费对方时间精力。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像卖房者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三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等,给对方造成损失。四是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在此类情况下,有过错方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对方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咨询费等,以及因信赖合同成立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像准备履行合同购置设备等费用。通过这些规定,保障交易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

上一篇:合同的效力认定是应该如何进行的
下一篇:合同并未生效怎么解除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 律师
工作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律师热线:13207161718 E-mail:easysha@gmail.com
本站访问量:
....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