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成立时,设立阶段产生的债务,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比如公司筹备期间,发起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租赁合同,若公司最终未成立,债权人可要求发起人承担租赁债务,且各发起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这旨在保障交易安全,促使发起人谨慎开展设立活动,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有效。
设立中的公司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在设立阶段会开展一系列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比如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签订该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明知的,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由发起人承担责任。总之,公司未成立时签订的合同效力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