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在线咨询
  >> 首 席 律 师
沙登峰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 最 新 公 告
 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3日14:30,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2、3月4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债权债务纠纷案; 3、3月10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股东权益纠纷案; 4、3月12日9: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6、3月16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7
 法律咨询服务公告: 本站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您需法律帮助,请拨打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提前预约,沙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债权债务债权债务 → 借贷合同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借贷合同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5-07-03 16:00:36 阅读次数: 1
首先,有约定的从约定。当事人可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其次,无约定的按法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里的接受货币一方通常是出借方,即出借人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

需注意,具体案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准确判断管辖法院,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借贷合同管辖一般依以下规则确定:首先,有约定从约定。当事人可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其次,无约定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对于合同履行地,若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上一篇:借贷违约该怎样处理
下一篇:借贷债权转让管辖权变更吗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 律师
工作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律师热线:13207161718 E-mail:easysha@gmail.com
本站访问量:
....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