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不配合注销,可按以下方式处理。若公司章程有规定公司解散事由,当该事由出现时,可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若无法达成股东会决议,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公司解散后,应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办理注销登记。所以可先依据章程和公司法规定推进股东会决议,若无法解决则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若部分股东不同意解散公司,其他股东可按以下方式处理。首先可尝试协商,对不同意的股东晓之以理,如说明公司经营困境、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等,争取达成解散共识。
若协商无果,且存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又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情形,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会审查公司是否陷入僵局,如股东会或董事会长期无法正常召开或决议,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等。若符合法定解散条件,法院将判决公司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