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了保证期间的,若债权人未在该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未在此时段请求,保证人免责。
比如,甲为乙向丙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到期后3个月,到期后丙在3个月内未要求甲担责,甲免责;若未约定,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丙未主张,甲也无需担责。所以,连带保证超期限,保证人通常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所以,连带保证责任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需注意,诉讼时效可能因法定事由中断、中止,中断时从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