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提前解除担保主要有以下法律途径:
协商一致:与债权人、债务人进行沟通,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解除担保的协议。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若达成解除担保合意,担保人担保责任即终止。
法定解除:当出现法定情形时,担保人可解除担保。如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若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担保也可解除。
债权债务转让:在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致使担保责任的承担发生变化的,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提前终止担保,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及条件:
债权人同意:根据《民法典》规定,若债权人和担保人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担保。这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达成合意,担保可提前结束。
主债务消灭:当主债权债务合同因履行、抵销、提存等原因终止时,担保责任随之消灭。例如债务人还清全部债务,担保人担保义务自然解除。
担保期限届满:若债权人未在约定或法定的担保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可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欺诈、胁迫等法定撤销情形:若担保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由,担保人可通过诉讼等方式撤销担保合同,从而提前终止担保。但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