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在线咨询
  >> 首 席 律 师
沙登峰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 最 新 公 告
 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3日14:30,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2、3月4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债权债务纠纷案; 3、3月10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股东权益纠纷案; 4、3月12日9: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6、3月16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7
 法律咨询服务公告: 本站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您需法律帮助,请拨打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提前预约,沙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务公司法务 → 股东怎样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股东怎样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5-01-02 10:46:51 阅读次数: 53
一、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包括什么

涉及到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情况较为复杂多样,其中一种较为常见的类型便是由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构成。当这些股东借助于自身在公司中所担任的职务之便,将本应属于公司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时,便有可能被判定为犯下了职务侵占罪。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此类案件中,作为犯罪主体的股东必须是在公司内部拥有特定职务,并能直接或间接地接触和支配公司财务资源的相关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股东怎样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股东若利用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如管理财物、经手资金等便利条件,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例如,股东擅自将公司的资金转入自己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等,且经司法机关认定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就满足此罪的构成要件。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数额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有所差异。若有相关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定具体的法律责任和应对措施。

三、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需满足哪些条件

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需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财物具有一定管理或支配权;其二,利用了其在公司中的职务便利,如掌管财务、经营决策等权力;其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手段;其四,达到法定的数额标准,一般为6万元以上。需注意的是,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如行为的主观故意、财物的性质等。

上一篇: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下一篇:分公司能否签劳动合同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 律师
工作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律师热线:13207161718 E-mail:easysha@gmail.com
本站访问量:
....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