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能否独立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之下,所属子公司具有独立进行诉讼活动的权力。
作为总公司的下属分支结构,若经依法审核并取得了相应的营业执照,则该子公司将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可自行代表自身参与各类诉讼案件。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子公司在民事责任方面的承担往往仍需依赖于总公司的支持与协助。
二、分公司能否签劳动合同
分公司能否合法签订劳动合同 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之相关条款,用人单位所设立之分支机构,在有效获得并运用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后,便有资格以用人单位身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若该分支机构尚未合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但经用人单位授权,亦可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分公司能否构成单位行贿罪
分公司能否构成单位行贿罪之探讨 作为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并不具备完全独立的法人性质,故在刑事审判中通常难以被认定为承担单位犯罪责任的犯罪主体。
然而,对于刑法规定的“单位行贿罪”而言,其行为主体确实为单位,此处所指的“单位”涵盖了广泛的范围,例如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团体等。
相较之下,单位受贿罪则不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一特定范畴,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及私营公司等多种类型的单位组织。
《刑法》第30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