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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合同民商合同 → 合同解除条件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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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条件与权利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4-06-14 22:39:48 阅读次数: 95
 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押金退吗
  1.当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时,押金退还与否主要取决于租赁物的状况及合同的具体约定。若租赁物未受损,押金应当退还。

  2.若租客单方面违约解除合同,房东可以要求租客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用押金抵扣违约金,除非双方另有协商。

  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解除条件与权利
  房屋租赁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前解除。

  1.承租方在租赁物毁损、危及安全或健康、被司法机关查封、权属争议、违反使用条件等情况下,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出租方在租客未支付租金、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或未经同意转租时,也有权解除合同。

  3.若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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