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的权利是:
1.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
2.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
3.公司发行债券、股票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