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对此理论界及实务界均没有争议。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实质上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的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就权利特征而言,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者给付,通过权利人的单方主张后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即可实现。此种权利特征与撤销权尤为类似,其在性质上当属形成权无疑,形成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的基本特点在于法院仅需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可,判决当中也不具有给付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因此,与形成之诉一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也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在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应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合同无效的处理方法: 
 
   1.合同仍然在履行的可以终止履行; 
 
   2.因无效合同交付的财物可以要求返还; 
 
   3.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可以要求折价补偿; 
 
   4.对方存在过错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