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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资关系劳资关系 → 劳动合同违约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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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违约责任的承担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3-03-17 18:38:38 阅读次数: 400
当事人任何不服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进行。首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达成协议,法院将制定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生效,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判决。原被告任何一方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自收到判决书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在当代的社会,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是属于用人单位方面存在着严重的过错,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当中的规定,此时劳动者享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权益,并且要求支付双倍的工资报酬。当然在此之前也是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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