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保函
致受益人 :
因 (下称“保函申请人”)与你方签订了编号为 的 (合同或协议名称),我行接受保函申请人的请求,愿就保函申请人履行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项下我行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币种、金额、大写) (下称“保证金额”)。
二、我行在本保函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以下第 种:
四、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保函申请人违反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我行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本保函原件及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证金额为限支付你方索赔金额。
五、本保函保证金额将随保函申请人逐步履行保函项下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以及我行按你方索赔通知要求分次支付而相应递减。
六、本保函项下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行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全部消灭。
七、本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本保函无效;保函申请人基于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或其他原因的抗辩,我行均有权主张。
八、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本保函失效,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消灭,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行;受益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届至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
九、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其他条款:
(一) 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本保函自动失效,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自动全部消灭,此后提出的任何索赔均为无效索赔,我行无义务作出任何赔付。
(二) 所有索赔通知必须在我行营业时间内到达本保函规定的地址,否则视为在下一个银行营业日到达。
十一、本保函自我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