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在线咨询
  >> 首 席 律 师
沙登峰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 最 新 公 告
 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3日14:30,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2、3月4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债权债务纠纷案; 3、3月10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股东权益纠纷案; 4、3月12日9: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6、3月16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7
 法律咨询服务公告: 本站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您需法律帮助,请拨打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提前预约,沙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企业改制企业改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何还债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何还债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7-02 17:41:10 阅读次数: 995

1、自然人发起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状态依赖于其股东意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具有特殊性,人格否定依存于其股东。其他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在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注销、破产等事实发生时才可能会引起公司人格的变更,股权转让或公司财产转让不会发生公司人格的变动。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只能为一人,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公司,这就限制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将自己的部分股权转让他人,与他人共为一人公司股东,一旦发生股权转让事实即为一人公司易主;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决定转让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正常经营,如股东进行退出转让公司财产就意味着一人公司易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对应于其股东有利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衡平和保障交易安全。合同交易在主体上一般具有相对性,一人公司受让人在取得公司时一般已经付出对价给原股东,原公司之债及附随债务成本如由其承担,对受让人不公平,即使可由其追偿,也是增加各方相应社会负担。况且不排除现实中存在虚假转让、逃避债务的事实空间,原股东卷走财产,变更后的公司及股东无资偿债。一人公司债权债务对应股东,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


上一篇:一人有限公司进行注册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下一篇: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应该考虑些什么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 律师
工作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律师热线:13207161718 E-mail:easysha@gmail.com
本站访问量:
....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