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在线咨询
  >> 首 席 律 师
沙登峰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 最 新 公 告
 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3日14:30,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2、3月4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债权债务纠纷案; 3、3月10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股东权益纠纷案; 4、3月12日9: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司股权纠纷案; 6、3月16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7
 法律咨询服务公告: 本站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您需法律帮助,请拨打咨询热线:13207161718 提前预约,沙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敬业的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企业诉讼公司法律 → 2018股东诉讼制度最新规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2018股东诉讼制度最新规定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7-01 21:55:15 阅读次数: 1025

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又称代位诉讼、派生诉讼);

1、针对对象:

董、监、高执行职务时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权利人:

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3、权 利:

(1)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以公司的名义起诉;

(2)监事违法,书面请求 董事会【执行董事】以公司的名义起诉;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 状告董、监、高违法。

(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起诉。

综上所述:董、监、高和他人害公司且董、监又不作为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胜诉收益归公司。

二、股东直接诉讼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

(1) 侵犯知情权;

(2) 侵犯分红权;

(3) 股东僵局,司法解散

总结:董、监、高害股东,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胜诉收益归个人。

三、其他股东诉讼制度;

1、内容违法绝对无效: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程序违法、内容违章可撤销: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上一篇:新公司法中股东代表诉讼法条制度
下一篇:合并和兼并的区别是什么?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湖北武汉商务律师网-沙登峰 律师
工作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律师热线:13207161718 E-mail:easysha@gmail.com
本站访问量:
....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