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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完成有何标志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4-17 18:44:57 阅读次数: 1027
(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办理了相应股东变更登记,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
一般情况下以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有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为标准。但并不是任何情况都是以上述标准来认定股权转让的完成,因为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等是公司的义务,当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并不能产生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但是由于此时公司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所以股权转让完成的效力仅具有对内对抗的效力,不能对抗公司外部的当事人。
(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双方业已履行完毕,虽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不影响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73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和第139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可见,股权变更是向公司变更登记,即变更股东名册。因为根据《公司法》第32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所以股权变动生效应当以内部变更为准,外部登记的效力在于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非股权变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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