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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的法定特性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08-29 17:39:16 阅读次数: 1032
    (1)根据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内在结构,凡是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该类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诉讼利益最终归结于公司享有,但诉讼风险则由涉诉股东承担。

  (2)在股东派生诉讼中,不针对涉诉股东而设定担保义务,这是因为派生诉讼具有公司内部治理方面的“公益性”。该类诉讼的特性与股东对公司决议存在异议而提起的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或撤销之诉完全不同,因为后者是为了股东“私益”而设定的救济制度。

  (3)股东派生诉讼与合同法代位权诉讼制度存在法理上的内在关联。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就是代位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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