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3、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