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身证明书须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规定,旅居国外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去中国与中国公民结婚,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下,还须向中国地方民政机关提交以下三项证明书:
1、经加拿大公证员(NOTARY PUBLIC)或律师公证的单身证明书(即无配偶证明书)。证明书须写明当事人出生时间、地点及婚姻状况。该证明书须经加联邦政府或所在省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的认证,然后经我馆认证。该证书须在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认证方为有效,经大使馆认证后的证书半年内有效。凡离婚或丧偶的婚姻当事人还须提供经所在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证的离婚证明书或配偶死亡证明书。
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公民在国外离婚,其中一方欲回国再婚时:A.其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须经中国国内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在送国内裁定前须经我馆认证;B.经国内裁定承认后,才能办理未再婚证明的认证手续。
每人只能办一份单身证明。
2、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所在的工作部门出具的职业证明,该证明不须认证。
3、由中国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书,该证明书请到中国后办理。
如欲申请中国公民来加拿大结婚,申请人可将上述1、2项证明书寄给在中国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当事人可凭该证明书向所在地公安部门申办出国护照。
4、大使馆办理认证手续需时五个工作日,每件收费30加元。如因急用,要求在24小时内取件者,每件须另付加快费50加元;要求在48小时内取件者,每件须付加快费35加元。
5、凡申请单身证明认证者,需提供当事人身份证件(护照第2至第5页)的复印件。
6、凡以邮寄方式向大使馆申办认证文件者,须附回邮信封,写明本人地址、电话号码,贴足邮票并另付代邮服务费7加元。
7、以上费用请以汇票(MONEY ORDER)、担保支票(CERTIFIED CHEQUE)或现金支付。大使馆不接收个人支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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