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1、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依法对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其出资的境外企业章程。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参与其出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二、境外出资管理
1、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2、境外出资原则上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3、以非货币资产向境外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核准。
三、境外投资管理
1、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台)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的行为。
2、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和境外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备案。
3、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经国资委核准。
四、境外产权管理
(一)基本制度:中央企业是责任主体
1、概念
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2、持有者
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根据注册地法律规定,须个人名义(应依法通过决定或批准,办理委托出资手续,并书面报告国资委)。
(二)产权登记——中央企业向国资委申办
具体:
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三)产权转让
审批
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事项,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公开交易
转让境外国有产权,要多方比选,具备条件的,应公开征集或挂牌交易。
交易价格
内部资产重组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为中央企业或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和境内外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以评估或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底价确定。
一次付款
境外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确需采取分期付款的,受让方须提供合法的担保。
五、境外企业管理
1、中央企业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境外企业应当定期向中央企业报告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2、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融资、拆借资金或提供担保。
3、境外企业选择开户银行需谨慎,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所在地另有规定除外。境外企业账户不得转借个人或其他机构使用。
4、按法定程序聘请具有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不具备条件的,由中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六、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中央企业核准
境外企业有重大事项的,如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等。
国资委审批
境外企业转让国有资产,导致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
重大事项报告
境外企业发生重大影响的突发性事件立即报告中央企业;影响特别重大的突发性事件通过中央企业24小时内报国资委:
①银行账户或款项被冻结;
②开户行或存款的金融机构破产;
③重大资产损失;
④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⑤受所在国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