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债权转为股权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二)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三)债权转股权,如果需要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则依法须报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四)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如果是合同之债,则应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如果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则应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如果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则应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债权转为股权应准备的资料
(一)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二)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应准备以下资料: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