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我和王某、张某出资购买了一个企业,组建成有限责任公司。二年后,因公司歇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现我与王某欲对公司进行清算,可张某却不参加股东会,并拒绝参加公司清算。请问,我与王某是否可以对张某提起清算诉讼?
律师回复:你与王某可以对张某提起清算诉讼。
根据我国《公司法》、《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营资格终止,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进行清理。清算是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应当进入清算程序,股东在其他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要求公司清算的诉讼。公司是被清算的客体,股东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应当作为该类诉讼的被告。可见,你们可以对张某提起清算诉讼。
公司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但是,公司决议的执行不仅仅是工商变更登记的问题,还涉及公司实施的其他行为,如人事任免、奖金发放、利润分配和财产交易等,在法院判决据以实施该行为的公司决议无效或撤销后,公司已经实施的行为效力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行为对象加以区分。如果行为对象属于公司股东或其工作人员,应认定相关行为无效;如果行为对象不属于公司股东或其工作人员,则应适用善意第三人规则,除非公司能够证明行为对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决议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公司实施的行为仍然有效。因该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对公司决议投赞成票的股东或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沙登峰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