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络科技股份公司由王某、张某、孙某三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其在工商局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目前公司已缴纳注册资本1300万元,基于经营决策欲向他人发行新股进行融资,现发起人王某向律师咨询,现在公司是否可以向他人募股融资?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所以,本案中该网络科技股份公司在缴足其注册资本之前,不得向他人募股融资。